一味禅茶 发表于 2021-6-9 08:24

莱芜王某某!女!故意伤害,抓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9********,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对**镇**村村委在解决其与地邻的土地纠纷中的做法不满,遂到村**段某甲家与其理论,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拳头击打段某甲头、面部数拳,致段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眼部挫伤淤血青紫。王某某又持木棍、石头砸坏段某甲家窗户玻璃、太阳能热水器。经鉴定,段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段某甲家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41元。王某某于当日到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寨里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鉴定书等;4.证人证言:证人段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Lgm241218 发表于 2021-6-9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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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m241218 发表于 2021-6-9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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