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山东一70岁老人杀死自己亲生儿子!
近日,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51********,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宁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杨某丙系被告人杨某甲的儿子,经常酒后殴打、辱骂父母,打砸家具、日常用品,家人不堪其扰。2020年9月25日19时许,杨某丙(死者)在外饮酒后回到家中,自己出门买了一瓶白酒后在家中再次饮酒,并先后多次追打其儿子杨某乙(死者儿子)无果,杨某丙继续在家中喝酒直至一瓶白酒喝净。杨某丙抱怨父母没有给他攒钱、没有媳妇,将桌子掀翻,将茶壶、盘子、酒杯等物品摔烂,辱骂、殴打杨某甲夫妻二人(死者父母),反复追打杨某乙(死者儿子),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26日凌晨1时许时,被告人杨某甲(死者父亲)无法忍受杨某丙的辱骂,来到家外门处。杨某丙跟随出门后,对杨某甲(死者父亲)踢了两脚,打了两拳,向南走了几步。杨某甲(死者父亲)在自己家外门处,拿起铁锨,朝杨某丙面部连续拍了两下,杨某丙后退两步面对墙两手扶墙站立,杨某甲(死者父亲)回到客厅,约两分钟后,杨某甲(死者父亲)又返回院门口处,发现杨某丙已趴在地上不动弹,且头部流了很多血,杨某甲(死者父亲)认为其已经死亡,又从院子外门后持铁镢再次击打杨某丙头后左部,致杨某丙当场死亡。杨某乙(死者儿子)拨打110报警后,杨某甲(死者父亲)在家中等候处理。经宁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丙系饮酒后被他人用具有类圆形面的铁质钝器物体多次击打左颞枕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铁锨、铁镢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宁某某、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检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我怎么觉得这种人该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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