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迷于你的眼睛 发表于 2021-7-29 08:40

莱芜一95年男子诈 骗网友16万!19岁时因犯强 奸罪被判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1〕Z47号
被告人孔令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95********,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户籍地。2014年11月12日因犯强 奸罪被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 骗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 骗罪,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令斐涉嫌诈 骗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孔令斐通过手机游戏以“陶硕”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杜某某成为网络好友。后孔令斐编造孩子死亡需要购买墓地、到香港讨债等理由陆续骗取杜某某钱财。2020年10月份,为进一步骗取杜某某的信任,孔令斐注册昵称为“安康”的微信号,自称警察并以“陶硕”被抓、公安机关办案需要经费、维修警 车等为由,继续骗取杜某某钱财。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孔令斐共骗取杜某某160128.96元,陆续退还40234.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务明细查询结果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孔令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令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斐诈 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令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忘掉我是谁 发表于 2021-7-29 17:24

好好做个人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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