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济南市教育局严正声明
严正声明今晨,发现有人伪造济南市教育局网站网页截图发布“下周全市中小学可恢复线下教学”的虚假信息,严重误导广大学生、家长及教师,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同时,市教育局将保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市教育局重大决策等信息将通过济南市教育局门户网站(http://jnedu.jinan.gov.cn/)及政务新媒体平台第一时间发布,请给予关注。感谢广大市民朋友一直以来对我市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战胜疫情共同努力,保护好每一个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济南市教育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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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进行大面积消杀消毒”?官方回应
3月31日晚,一则消息在济南市民的微信群、朋友圈流传消息内容如下:“济南市今晚将对城市区进行大面积全部消杀请广大居民尽量不要开窗户这次消杀的液体对肺部不好消息准确,相互转告!”
济南市卫健委紧急公开辟谣此消息不属实,系谣言请广大网友从官方权威渠道获取信息不传谣、不信谣!
经搜索发现类似的新闻在2020年时就出现过↓
提个醒:涉嫌违法!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不能干
01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散布和传播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0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相关防控政策的,擅自外出、聚集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0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7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8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9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还有两个月就放假了,特别是高三 初四,就不能想想办法吗? 莱芜--是从上海来了一毒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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