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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莱芜一男子骑摩托作案!好多村遭了殃! [打印本页]

作者: 着迷于你的眼睛    时间: 2021-9-1 16:54
标题: 莱芜一男子骑摩托作案!好多村遭了殃!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路**街**号,现住址济南市莱芜区**镇**村楼区,务农。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至博山区**镇**村焦某某家,冒充焦某某亲戚,诈 骗焦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元。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2、2019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至博山区**镇**村丁某某家,冒充丁某某亲戚,诈 骗其人民币现金1000元。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3、2019年10月份2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至博山区**镇**村李某某家,冒充李某某亲戚,诈 骗其现金人民币700元。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4、2019年10月份2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至博山区**镇**村冯某某家,冒充冯某某亲戚,诈 骗其人民币现金500元。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5、2019年10月份2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至博山区**镇**村刘某某家,冒充刘某某亲戚,诈 骗其人民币现金1500元。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6、2019年11月份一天,李某某骑着摩托车至沂源县**镇**庄村杜某某家,李某某冒充杜某某亲戚,诈 骗人民币现金25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诈 骗 作 案6起,涉案总价值8200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 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晓
2020年9月23日


作者: caojiange    时间: 2021-9-2 09:18
冒充他们的亲戚?自己的亲戚都不认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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