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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终获审判!莱芜男子深夜怒烧3辆车,案件细节曝光! [打印本页]

作者: 消灭病毒    时间: 2021-11-4 08:32
标题: 终获审判!莱芜男子深夜怒烧3辆车,案件细节曝光!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莱芜区**所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大道**路**号,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路**宿舍**号楼**单元**楼**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0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步行经过济南市莱芜区德隆盛业(原家家悦商场)停车场时,发现被害人高某某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车牌号鲁******)停在此处,因两人在2017年9月发生过矛盾,王某某为报复高某某,先是用石头砸高某某的奔驰车挡风玻璃,后用打火机点燃车内抱枕,将车引燃后逃离现场。大火将奔驰轿车及车内物品烧毁,因火势较大,又将车北侧孙某某的红色波罗大众轿车(车牌号鲁******)及车内财物烧毁,将赵某某的白色炫威东风本田小型轿车(车牌号鲁******)烧坏。因王某某放火,造成车辆及车内财物损失价值合计20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2021年3月25日



作者: 随便谈谈    时间: 2021-11-4 19:26
这样的鸟,关上20年,出来还霍霍人
作者: 不甜不要钱    时间: 2021-11-5 14:01
三辆车才20万,奔驰这是多少年的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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