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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钢城区法院提示:报废车辆莫转让 发生事故要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飘逸的小猪    时间: 2022-6-20 14:26
标题: 钢城区法院提示:报废车辆莫转让 发生事故要担责
“车辆我已经卖出,为什么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还要我担责?”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4名卖家一时无法理解。近日,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在一起改装报废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中,经查证和诉讼,不仅肇事者需依法赔偿, 4名车辆转手卖家也承担了相应连带责任。
2021年1月,刘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与潘某驾驶的半挂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上乘客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明,该车辆登记所有人系杨某,董某从杨某处购得车辆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董某随即将该车辆抵账给张某。后车辆经历连续买卖,从薛某处又卖给赵某。赵某占有、使用期间将车辆出借给刘某,发生上述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钢城区人民法院在对齐某因死亡形成的损失进行认定后,判决刘某赔偿齐某经济损失40余万元,董某、张某、薛某、赵某4名车辆转手卖家按照过错程度分别在刘某应赔偿范围内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如果报废车辆被盗或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转让人和受让人都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作者: Biying7777    时间: 2022-6-20 14:58
最高法这样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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