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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典型案例】济南公安查处两起网络造谣案件 [打印本页]

作者: 和谐莱芜    时间: 2024-9-25 16:32
标题: 【典型案例】济南公安查处两起网络造谣案件
案例一:2024年6月,济南张某某称其被自己店内一名男员工在微信群内辱骂。经查,违法行为人宋某某,因工资纠纷,在其工作群内对张某某公然辱骂。济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5月至7月,济南江某无事生非,编造多条虚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蛊惑群众,引起网友转发,涉嫌扰乱社会秩序。济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给予江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规范网络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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