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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案释法】网络造谣?违法,受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和谐莱芜 时间: 2025-4-27 15:04
标题: 【以案释法】网络造谣?违法,受处罚!
网民杨某某通过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短信等多种方式发布不实信息,侮辱他人,对他人声誉造成影响。济南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杨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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