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李某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侮辱他人,对他人声誉造成影响。济南公安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 网络谣言猛于虎,请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携手共建网络文明,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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