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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典型案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打印本页]

作者: 和谐莱芜    时间: 2025-5-19 14:33
标题: 【典型案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案例一:网民杨某某通过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短信等多种方式发布不实信息,侮辱他人,对他人声誉造成影响。济南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杨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民王某利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篇标题为“某地多人大打出手,警察拦不住”“现场惨烈,2人被活活打死”的帖文,该帖内容与实际警情严重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济南公安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规范网络言行,积极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作者: qianfan2    时间: 2025-5-19 19:27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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