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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话题] 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 致全区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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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4 08: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

致全区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您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地朋友来钢城区务工经商、干事创业,给我区城市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注入了巨大活力。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途径,更好地保障群众健康和公共安全,请按规定主动履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义务,为方便您的申报登记,特就相关事项向您告知如下:

申报居住登记

      我区流动人口,是指在钢城区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商河县、平阴县常住户口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钢城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一)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二)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四)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五)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对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影响钢城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线上申报流程


      1.关注“山东微警务”进入首页在“全部业务”中选择“户政服务”——居住证业务。

      2.点击“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申报”中的“申报”进入信息登记页面,按要求录入个人信息。

      3.上传证明材料(身份证材料:居民身份证正面、反面照片;居住证明材料: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之一)。

      4.点击“提交”完成申报。

      派出所审核通过后可生成居住证电子信息,群众可持居住证电子信息办理有关社会事务。疫情形势平稳后,再到派出所完善手续、领取居住证。

      希望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用工单位负责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疫情防控工作,感谢您的配合!


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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