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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莱芜!3人被判赔偿镇政府1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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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5 0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资源一旦遭到破坏,修复过程及其漫长。对于污染环境犯罪,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审结了一件因违规存放危险废物而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徐某某、胡某某在某地利用碱线油提炼基础油,产生废油渣200余吨,徐某某、胡某某在自身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查验他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废油渣按400元每吨的价格交由被告纪某某处置。纪某某将部分废油渣存放在莱芜某炭黑厂院内,致使部分废油渣渗透至外部地面或流至院外沟渠内,沾染周边245平方米土质地面,被告徐某某、胡某某、纪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
    为进行环境修复治理,案发地镇政府委托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并支付处置费用170余万元。另在环境修复治理过程中,该镇政府还支出购买吨包费用、场地租赁费、打包转运费、检测分析技术服务费等共计20余万元。该镇政府提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上述三名被告连带支付环境整治费用190余万元。
法院判决
    莱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本案中,三名被告因污染环境,且系共同犯罪被判处刑罚,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某镇政府对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相关费用应当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该镇政府因处置废油渣及污染土壤产生费用共计190余万元,该费用系合理、合法费用,三名被告应予支付。最终,莱芜区法院依法判决三名被告连带支付某镇政府环境整治费用19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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