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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布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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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8 08: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去年以来,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市场始终保持严查重惩的高压态势,集中打击、整治了一批“无资质经营”“超范围经营”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现汇总、公布部分典型案例,以发挥宣传警示作用,助推旅游市场平稳规范、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一:山东某文化旅游发展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关键词:未经许可、微信小程序、出境旅游
    基本案情:某文化旅游发展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搭建微信小程序,通过微信平台制作关于“〔五国自驾〕中国老挝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四月广告的出境旅游产品宣传图片,并以23999元/人的价格在公司微信公众号推广发布用于旅游业务经营。因未到出发团期,通过现场检查及查阅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该公司2024年团队业务记录,并未发现成行出境旅游团队,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霍某某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房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个人、工作便利、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接举报线索,市、区文化执法机构联合,在某公交站对涉案旅游大巴及车上旅游团队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房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联系地接社,安排他人转发团费99元/人的北京三日游行程广告,为其宣传招徕53名游客,并为团队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最后利用在山东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便利,于2023年5月5日驾驶大巴载乘游客准备前往北京开展团队旅游活动。当事人房某某驾驶车辆停靠接客时被查获,执法检查时该旅游团费尚未交付给房某某,因该团就地解散,旅游团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房某某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袁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关键词:证件过期、全程陪同、导游活动
    基本案情:袁某于2023年3月30日在峨眉山市从事导游活动,在峨眉山黄湾游客中心被当地执法人员查到导游证过期,从事导游活动。接线索移交函后,经市执法人员核查,袁某于峨眉山市跟随旅游团队在景区购票时,出具的电子行程单将其标注为全陪,持已过期的导游证随游客进入景区,被现场查获。袁某虽然没有直接向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但其以导游人员身份免票带团进入景区游览、全程陪同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从事导游活动。未发现袁某通过此次导游活动获取额外报酬,无违法所得。
适用法律:该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袁某处1000元罚款。
典型案例四: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案
    关键词:合同签订不规范、缺少约定事项、诉转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接到邢某对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质量不满的投诉,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齐某某等人于2023年7月13日至17日参加天津、承德、乌兰布统五日游,该笔业务中涉及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该行程未完全按照相关法律中合同签订之规定进行,缺少5项《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载明的事项。
适用法律:旅行社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关键词:未签订合同、诉转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处理群众投诉中发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一家委托社,主要从事线路批发业务,于2023 年7月20日组织招徕游客李某等四人参加旅游活动,共收取旅游费用共计9023元,后交由南京某旅行社将负责具体接待,但该旅行社并未与四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适用法律:旅行社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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