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主体:
中秋、国庆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保障全区景区、餐饮、宾馆、停车等领域价格平稳,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全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价格行为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相关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服务价格,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虚假标价、模糊标价,不得以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宾馆、酒店、餐饮业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商场、超市等经营者要规范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以及折价、减价的基准,严禁先提价后打折。
五、旅游景区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要规范景区内所有餐饮、零售摊点、车辆停放等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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