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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最新发布,事关莱芜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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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5 08: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济南出台
《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强化社会公众知晓
补偿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近日,济南市政府印发《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补偿办法》对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建房时该区域无宅基地审批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
    《补偿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时,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由政府对相关权利人的房屋实施补偿的行为。
    围绕补偿标准等事宜,《补偿办法》提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以及听证权利等事项。因项目建设需要,土地征收范围外的房屋与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的,应当一并纳入房屋补偿范围。
    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权属证明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对于无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文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组织认定并公示。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建房时该区域的宅基地审批控制面积,建房时该区域无宅基地审批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
    住宅房屋补偿方面,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权利人公平、合理补偿。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并依法依规重新安排宅基地;选择房屋安置的,可选择以宅基地面积或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
    《补偿方案》明确,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按照其中一处宅基地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宅基地批准面积或认定面积确定;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安置人口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原则上多层建筑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小高层不低于43平方米、高层不低于47平方米。原房屋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办法确定房屋安置面积后,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场价格,经依法评估后予以补偿。同时,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向房屋相关权利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过渡期内的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妥善解决相关权利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时涉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合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经依法评估后,可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予以补偿;公共公益设施需迁建安置的,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依法迁建安置后,由相关权利人按规定自行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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