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新 消 息 育儿假要来了!
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明确25条重点任务。
其中的一条政策格外引人注目: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下滑查看更多) 《意见》指出: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加强家庭照护支持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依法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非生父母履行监护权的家庭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拓展集养、治、教、康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探索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服务。“育儿假”试点加速落地
实际上,早在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就曾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试行育儿假。此后,不少地区的“育儿假”应运而生。 三孩政策的开放后,所有关于生育的话题都足以引起讨论。随即呼吁“育儿假”的声音冲上热搜,引起热议。 类似“新型假期” 多地已在推行
■ 湖北咸宁
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实施方案提出,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 辽宁
2020年8月正式公布的《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亦指出,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 福建
2020年3月,《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通过,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等内容。
■ 宁夏
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现有生育假期一览
■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
1.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产假总计128天; 2.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 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 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育儿假的试行,你们期待吗?
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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