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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一出租车司机遭人殴打!手机被抢!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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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7 0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起诉书


详情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29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张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住莱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3月12日被原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5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朋友尚某某酒后乘坐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鲁******出租车,车辆行至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大故事牌坊附近时,因张某甲在车上吸烟将车后座烫坏一个窟窿,熊某某让其起来,张某甲拒不起来并予以反驳,二人发生争吵,张某甲嫌熊某某说话絮叨,上前踹了熊某某一脚,熊某某躲回驾驶室后,张某甲上前踢踹车门、对熊某某继续殴打;熊某某准备用手机报警,被张某甲抢下手机并砸在车框上沿,后又抢走熊某某另一部手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损毁的手机价值、车辆修理费用共计209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生活中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国


2021年6月10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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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9 18: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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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9 20: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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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9 20:3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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