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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话题] 事关基本养老保险,山东社保费退费有了省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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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7 0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首次对全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经办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据了解,自今年3月21日新社保信息系统上线以来,全省累计办理退费业务4496笔,涉及金额916万元。
 退费分全额退费和个人账户清退
  202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正式实施,山东开展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已完成全国统筹信息系统部省对接。针对各市社保经办机构之前普遍存在的退费政策依据不充分、执行把握尺度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山东全面规范统一全省社会保险费退费标准、办事材料、办事流程,确保退费工作有据可依、执行尺度一致、流程规范化。
  退费分全额退费和个人账户清退。全额退费包括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退休时间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继续缴费等七种情形。个人账户清退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发现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存在重复缴费等九种情形。
  申请退费时已享受优惠的须退还相应待遇
  具体在退费处理上,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的,退费完成后,退费时间段的个人账户记录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同时取消或冲减。其中,申请退费的时间段已享受有关社保待遇、政策性优惠及扶持政策的,须先退还相应待遇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
  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同时在省内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归集后,由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协商后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对于跨省重复缴费的,按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执行,选择清退外省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含利息的,可一并清退利息;选择清退省内缴费的,只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
  新参保登记要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
  为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山东省人社厅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针对近年来部分人员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挂靠”证件等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人社部门在参保登记环节将开展参保核查,并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协同,及时发现违规行为,有效避免盗用他人信息、“挂证”参保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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