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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话题] 5月1日12时起,禁止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内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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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1 09: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19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

  《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5月1日12时起

  山东省进入伏季休渔期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各项规定。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我省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部门发布通告

  禁止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内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涉渔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强化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交易环节的监督检查,稳定海洋伏季休渔秩序,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内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通告》,明确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交易管控有关事项。

  一、严禁渔民自用冷库、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等单位或个人加工、代冻、销售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及其制品。

  二、严禁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电商平台等交易场所为违法购销、代冻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三、严禁出售、购买、食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严禁在门牌、店招、户外等宣传中对所销售的水产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及其制品的违法违规广告。

  六、严禁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渔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登记保存、扣押、查封的渔获物。

  七、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在伏休期间经营、利用水产品的,应提供经营的水产品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凭证,严禁拒绝、阻挠或抗拒行政执法检查。

  八、全省各级农业农村(渔业)、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消费者要爱护海洋,自觉抵制非法捕捞水产品,文明理性消费。社会各界发现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可向各级农业农村(渔业)、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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