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论坛-莱芜都市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用户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68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通告,涉及莱芜、钢城!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2-19 09: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将我市部分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下同)确定,依法适时调整,并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公布。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我市高污染燃料种类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较严)标准执行,具体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锅炉容量适当调整)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有关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限期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各区县政府应当切实履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属地责任,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运输、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7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1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用户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争议投诉|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莱芜都市网 鲁ICP备09082194号-1 经营性ICP:鲁B2-20220951号

GMT+8, 2025-5-3 05:56 , Processed in 0.021276 second(s), 26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