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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济南新规征民意:擅自设置、涂改门楼牌,拟最高罚款1000元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子3    时间: 2022-9-2 08:42
标题: 济南新规征民意:擅自设置、涂改门楼牌,拟最高罚款1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门楼牌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公布《济南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门楼牌,拟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拟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门楼牌管理应当遵循标准一致、统一管理、方便群众、易于查找、尊重历史、相对稳定的原则。门楼牌细分为:门牌、旁门牌、楼牌、平房牌、单元牌、户(室)牌和临时门楼牌等形式。
  同时,《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特殊样式门楼牌和非住宅类建筑内部户(室)牌可以自行设定进行规范,对费用承担进行明确。其中,经依法确认为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内的建筑物,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设置与其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的特殊样式门楼牌,特殊样式门楼牌的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费用,由有安装特殊样式门楼牌需求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广场等非住宅类建筑物,内部的户(室)号牌由管理单位依照公安部门制定的规范自行设置,并报辖区公安部门备案,户(室)号牌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征求意见稿》提出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楼牌号码应当依规范顺序编号,不得重号、错号。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应当在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公安派出所申请编划门楼号指导,并预编制门楼号,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后,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应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确认门楼牌号。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部门编制的门楼牌号。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有关民事、商务、社会事务等活动中,也应当使用公安部门编制的门楼牌号。地名主管部门应于地名命名或备案后15日内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将门楼牌地址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门楼牌完好、整洁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门楼牌。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其中,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门楼牌,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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