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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一出租车司机被抓!医院门口竟干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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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5 1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26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村,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 嫌 盗 窃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 嫌 盗 窃 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将其车牌号为鲁******的出租车停放在济南市**医院北院区正门西侧位置等乘客,当日17时许,被害人姜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于医院大门西侧路边后去医院,其黑色苹果XsMax手 机 放于电动车前侧手盒内。17时9分许,陶某某听到有手机响铃的声音,将姜某某放在电动车手盒内的苹果手 机拿起后开出租车离开,将该手机关机、扔掉手 机 卡。次日下午,陶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将手机归还给姜某某。经鉴定,姜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61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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