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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造谣?违法,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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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邵某因经济纠纷,在社交短视频平台发布配有潘某个人照片、“老赖”、“不要脸”等侮辱性文字的视频,给潘某造成精神伤害和人格侮辱。济南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邵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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