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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网民因恶意造谣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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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8 月,济南杨某某因为小区签合同与社区书记存在纠纷,为发泄心中不满,通过小区物业群发表侮辱性语音对社区书记进行恶意辱骂。济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做守法公民,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对网络谣言坚持零容忍,对恶意造谣、传谣者,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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