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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被查,钢城28家经营企业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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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08: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钢城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不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9至12月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中,涉及我区28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市东方万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普通白菜(小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09月17日。
样品名称:普通白菜(小油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普通白菜(小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99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49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农药,导致残留含量超标。在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经营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计划购入农残快检仪器,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济南市钢城区林鑫百货商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酱乌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09月23日。
样品名称:酱乌梅(生产商:潮州市潮安区奇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512102981,生产日期:2020-09-02,规格:45克/袋)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经监督抽检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酱乌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52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吗没有严格审核包装标签,导致不合格包装流入市场。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经营该厂家食品、规范进货查验、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济南市钢城区老干蔬菜铺经营的食品(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09月15日。
样品名称:绿豆芽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使用了国家禁用的低毒农药6-苄基腺嘌呤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40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51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豆芽生发环节违规使用农药,导致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规范进货查验、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绿豆芽,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济南市钢城区老姜海鲜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09月18日。
样品名称:自消毒餐碗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54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不规范,导致消毒不彻底。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重新制定消毒流程,延长消毒时间,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济南市钢城区力源便利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果丹皮(分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09月17日。
样品名称:果丹皮(分装)(生产商:淄博明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37039900039,生产日期:2020-08-10,规格:200克/袋)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修约间隔错误的预包装食品(果丹皮(分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鲁司〔2020〕35号)一、第73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53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制作包装时候马虎大意,导致出现瑕疵流入市场。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继续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六、济南市钢城区庆功蔬菜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09月17日。
样品名称:韭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50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农药,导致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经营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七、济南市钢城区老船长海鲜酒店购进的食品原料(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2日。
样品名称:豇豆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59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农药,导致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八、济南市钢城区佳禾郁金香美食店生产经营的食品(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5日。
样品名称:油条(加工日期:2020年10月15日)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63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加工过程中疏忽大意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过量,导致铝的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规范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做好原料使用记录,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九、莱芜市钢城区金福饭店采购的食品原料(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4日。
样品名称:粉皮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经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粉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60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超限量使用了含铝添加剂,导致铝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济南市钢城区双喜相逢水饺园采购的食品原料(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3日。
样品名称:绿豆芽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 (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67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绿豆芽生发环节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农药,导致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一、济南市钢城区张大卫火锅店采购的食品原料(河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4日。
样品名称:河虾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河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78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河虾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呋喃西林类兽药,导致呋喃西林代谢物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二、济南市钢城区百信馒头房生产经营的食品(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5日。
样品名称:油条(加工日期:2020年10月15日)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61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加工过程中疏忽大意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过量,导致铝的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规范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做好原料使用记录,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三、莱芜市钢城区好兄弟熟食店生产经营的食品(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6日。
样品名称:油条(加工日期:2020年10月16日)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62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加工过程中疏忽大意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过量,导致铝的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规范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做好原料使用记录,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四、济南市钢城区梅苑惠捷便利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生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6日。
样品名称:生花生米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69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运输环节未保持干燥通风,导致霉变产生黄曲霉毒素。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自查整改做好食品储存措施,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五、济南市钢城区亿农家饭店采购的食品原料(河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4日。
样品名称:河虾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河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72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河虾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呋喃西林类兽药,导致呋喃西林代谢物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六、济南市钢城区老船长海鲜酒店采购的食品原料(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0日。
样品名称:鸡蛋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77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鸡蛋养殖环节违规使用氟苯尼考类兽药,未在规定时间内代谢,导致氟苯尼考代谢物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七、济南市钢城区顺合农家菜馆采购的食品原料(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1日。
样品名称:韭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70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韭菜种植环节违规使用腐霉利,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八、莱芜市钢城区美旺达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0日。
样品名称:韭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74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韭菜种植环节违规使用腐霉利,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九、山东鲁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成饺子园采购的食品原料(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19日。
样品名称:韭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224.00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73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韭菜种植环节违规使用腐霉利并出具虚假合格证明材料,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继续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十、济南市钢城区广源菜馆采购的食品原料(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0日。
样品名称:韭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71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韭菜种植环节违规使用腐霉利,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继续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十一、济南市钢城区客都购物广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枫稼香长粒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0日。
样品名称:枫稼香长粒香(生产商:绥化市鹏程米业加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3120203970,生产日期:2020-10-07,规格:5kg/袋,保质期:12个月)
不合格情况:“该样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经监督抽检标签中配料表引导词为“原料”的预包装食品(枫稼香长粒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79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商未严格审核包装标签,导致不合格标签流入市场。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开展自查,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十二、济南市钢城区利仟家副食经营部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1日。
样品名称:芹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甲拌磷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80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芹菜种植环节违规使用甲拌磷农药,导致甲拌磷未及时代谢物,进入流通市场后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十三、莱芜市钢城区林古锋蔬菜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0日。
样品名称:韭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60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81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韭菜种植环节违规使用腐霉利农药,导致腐霉利未及时代谢物,进入流通市场后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十四、莱芜市钢城区好农冷鲜肉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白条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1月05日。
样品名称:白条鸡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其他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条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5.80元,2并处罚款50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76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鸡的养殖环节违规使用氧氟沙星类兽药,导致氧氟沙星代谢物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十五、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4日。
样品名称:韭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93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0〕075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韭菜种植环节违规使用腐霉利农药,导致腐霉利未及时代谢物,进入流通市场后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采购该供货商食品、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十六、济南市钢城区金泉大馅水饺城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0日。
样品名称:自消毒餐饮具(盘子)(加工日期:2020年10月20日)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使用经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餐具(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0〕07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过程不规范,温度不够,导致消毒达不到标准,大肠菌群残留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采用水煮消毒方式、延长消毒时间、规范消毒流程,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十七、济南市钢城区金泉大馅水饺城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0日。
样品名称:自消毒餐饮具(碗)(加工日期:2020年10月20日)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使用经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0〕08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过程不规范,温度不够,导致消毒达不到标准,大肠菌群残留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采用水煮消毒方式、延长消毒时间、规范消毒流程,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十八、济南市钢城区老船长海鲜酒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0日。
样品名称:自消毒餐盘(加工日期:2020年10月20日)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使用经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自消毒餐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0〕09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过程不规范,温度不够,导致消毒达不到标准,大肠菌群残留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采用水煮消毒方式、延长消毒时间、规范消毒流程,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特此通告。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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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11:05 来自莱芜都市网APP | 只看该作者
这段时间钢城区厉害了,罚款创收了!
3#
发表于 2021-1-9 13:24 | 只看该作者
鼓捣这么多  还是不知道吃啥  把合格的公布一下哦
头像被屏蔽
4#
发表于 2021-1-9 19:01 来自莱芜都市网APP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5#
发表于 2021-1-10 05:45 来自莱芜都市网APP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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