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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的门诊统筹签约报销比例具体是怎么样的?工作人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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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莱芜区听众电话咨询,退役优抚军人的门诊统筹签约报销比例是按照企业职工的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销比例?
咨询单位:莱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莱芜区医保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回复:关于优抚对象医疗报销根据《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 施 办 法》有关规定执行:《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 施 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以下简称 “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六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 诊费用,在其个人账户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0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 比例报销 (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不低于70%;(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不低于50%。

区医保工作人员回复: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是按照居民、职工的类别,医院等级和起付线来进行的。
以职工为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只负担一次,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确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降低2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费用的最高数额位2000元。超过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金解决,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一)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负担40%,个人负担60%。
(二)在二级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负担60%,个人负担40%。
(三)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统筹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
由大额医疗费救助金解决的部分按照上述比例支付。
建国前老工人统筹金负担比例较上述规定提高5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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