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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妄为!莱芜苗山一72岁老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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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1-8-9 09: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14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莱芜区**镇**村,现住**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5月2日中午,进入莱芜区苗山镇西**村刘某某家盛放车辆、物品的室内,窃取该刘某某放在车辆后斗内的现金人民币(下同)5000元、竹蜻蜓牌卫生纸1袋、笤帚1把。经鉴定,被盗竹蜻蜓牌卫生纸价值20元、笤帚价值1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5030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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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9 11:43 | 只看该作者
拿钱还能理解,拿笤帚就过分了。啥也不留
2#
发表于 2021-8-9 11: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1-8-10 07: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老当益壮啊。跳墙进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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