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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宋xx盗窃原舍友现金24000元!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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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1 08: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7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务工,户籍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巷**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伙同王某某在其原居住的潍坊高新区**期**宿舍楼*区*室内,使用哑铃片将被害人程某某上锁的铁皮橱子砸开,盗窃橱内现金人民币24000元。二人约定,如程某某回宿舍找钱,便将钱款退还,如程某某不回宿舍或回宿舍但忘记了钱的事,便将钱款私分。

宋某甲得知程某某报警后,主动将盗得现金交还程某某,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前即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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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1 14: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偷了再自首就可以不起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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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1 14: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你就是为了白坐半年多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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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1 15: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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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2 13: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外面压力大,这是想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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