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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了!莱芜一男子半年诈骗同居女友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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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1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莱芜男子张某某虚构身份


与潍坊女子同居


半年多诈骗其26万元


钱财还用于与其他女子交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离开济南到潍坊躲债。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化名“**”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刘某某,其采用隐瞒真实身份,虚构姓名、工作、家庭背景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9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其间,被告人张某某编造为被害人刘某某找工作、结婚买房、承诺与被害人刘某某结婚等理由,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银行卡、信用卡关联到其微信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共计26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向其微信转账27920元、在游戏及网络平台为其充值11996元,并用于打赏网络主播、支付其与其他女子交往费用等个人消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孟庆收


2021年1月27日


躲债期间还不忘“发挥专长”


骗色→偏财→骗来的财又用来骗色


真是个平平无奇的诈骗小天才呢


小编提醒:


恋爱需谨慎,借钱要三思!


切莫轻信“恋人”的花言巧语,


一旦发现骗局,要保留相关书面证据


(如双方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手机号码、汇款账号、银行转账记录等),


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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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14:5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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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15: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带上他本人的照片,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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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20: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大大的莱芜容不下了,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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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21: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容易吗?这下子好了,余生有依靠啦
6#
发表于 2021-8-27 05: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1-8-27 07: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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