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论坛-莱芜都市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用户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4122|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莱芜6人被判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1-9-12 0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因为个人隐私泄漏
发生了不少悲剧和骗局!
网购、办卡、打印复印材料等
都会不经意“出卖”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
可能就会被诈骗分子盯上
造成严重损失

近日,一则涉及莱芜6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起诉书公布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1〕Z352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汉族,大专,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汉族,大专,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镇**村**街**号。
被告人周某乙,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20********,汉族,大专,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厂**楼**单元**室。
被告人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6******,汉族,大专,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汉族,中专,住山东省莱芜市莱芜区菜城区**镇**村。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汉族,中专,住山东省莱芜市莱芜区**镇**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自己掌握中通快递工号的便利,自己伙同被告人周某乙、吴某某、杨某某、亓某某查询公民快递信息,并出售给王某乙、王某丙,戴某某非法所得42万余元,共计支出15万余元,非法获利26万余元,戴某某共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176000余条。

2、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戴某某提供的中通快递工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14920条,非法所得14920元,非法获利14920元。

6、2020年8月份,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郑某某提供的中通快递工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郑某某和戴某某,武某某为郑智远查询公民个人信息16000余条,违法所得8000余元,非法获利8000余元;为戴某某查询公民个人信息36000余条,非法获利14000余元。武某某通过郑某某、戴某某两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21000余元。被告人武某某伙同贾某某,让贾某某利用中通快递工号查询公民快递信息,转手给戴某某。自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某利用中通快递工号共计查询公民个人信息13000余条,违法所得6708元,非法获利6708元。

7、2020年8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戴某某提供的中通快递工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一元的价格出售给戴某某,共计查询7000余条,违法所得7000余元;后被告人吴某某又介绍杨某某和亓某某帮助查询18000余条,非法所得18000余元。共计违法所得25000余元,非法获利25000余元。

8、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吴某某提供的中通快递工号,由吴某某出售给戴某某,而后吴某某将戴某某付款转给杨某某,杨某某共计查询公民快递信息8000余条,违法所得4212元,非法获利4212元。

9、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亓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吴某某提供的中通快递工号,并将信息出售给吴某某,查询公民快递信息1812条,非法所得906元;后被告人亓某某嫌自己查询效率太慢,2020年10月份以来,便伙同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中通快递工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直接出售给戴某某,亓某某查询6732条公民个人信息,亓某某违法所得7390元。其中被告人亓某某共计出卖公民个人信息14000余条,违法所得7000余元,非法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宋某某查询6236条公民个人信息,宋某某违法所得3118元,非法获利311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吴某某、周某乙、亓某某、杨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戴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周某乙、吴某某、杨某某、亓某某、宋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吴某某、亓某某为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为从犯。被告人戴某某、吴某某、周某乙、亓某某、杨某某、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周某甲判处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周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1 支持支持3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1-9-12 14: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艹,还是莱芜中通的员工
3#
发表于 2021-9-12 15: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手机短信广告,推销电话等是谁给泄露的电话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用户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争议投诉|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莱芜都市网 鲁ICP备09082194号-1 经营性ICP:鲁B2-20220951号

GMT+8, 2025-5-8 08:51 , Processed in 0.023605 second(s), 26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