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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取消劳务派遣、取消夜班!一大批莱芜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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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7 0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一)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煤矿井下工作岗位是煤矿企业主营业务岗位,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各地区要摸清本辖区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底数,制定详细计划,按照保安全、稳就业相关要求,在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以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为主的方式,有序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或实施转岗,推动煤矿企业在2021年底前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二)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煤矿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到2021年底前,将比例控制在从业人员总数10%以内,并且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二、规范从业人员工作时间

(三)规范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过长,得不到合理休息,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地区要推动煤矿企业通过提高矿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大力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推行“一优三减”,鼓励有条件的煤矿积极推行“四六”工作制等缩短单班井下作业时间。
其中,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包含从井口到作业地点往返时间等)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从业人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煤矿企业安排井下作业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四)鼓励逐步取消夜班作业。各地区应鼓励有条件的煤矿企业通过优化采掘设计、改进劳动组织、升级装备技术等措施,减少夜班作业,逐步实现取消非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的夜班作业。对于夜班取消采煤、掘进作业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支持。

三、提高从业人员工资待遇
(五)引导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各地区应积极引导煤矿企业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实现工资待遇与劳动强度、岗位贡献相匹配。加大工资收入向技能型人才、井下一线和艰苦岗位人群倾斜力度,以较为优厚的工资待遇吸引青年到井下一线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停工停产、脱产培训等期间从业人员相关待遇。
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六)强化人员岗位匹配。各地区应做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匹配,要加强岗前和在岗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等。
(七)逐步实现“入企即入校”。到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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