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号,现住莱芜区**街**路,经营济南市莱芜区**百货商店。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莱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夏天开始,陆某某(另案处理)从他处购得性保健食品后到济南市莱芜区**路向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百货商店”兜售,包括“德国黑金刚”、“黄金伟哥”、“万艾可”、“蚁力神”、“持久猛男”、“老中医”等性保健食品。被告人吴某某未审查陆某某将的销售资质,没有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将上述低价购买的保健品予以销售谋利,共获利1000余元。经鉴定,“海参牡蛎”、“威莱斯牌蜂王浆参杞鹿茸胶囊”、“持久猛男”、“老中医”、“植物伟哥”、“德国黑金刚”、“鹿血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在保健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西地那非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食品的安全关乎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而“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会产生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是一种应当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12年就以《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食品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对于存在生产和销售行为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