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名称(姓名):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名豪网咖 住所(住址等):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1号12号楼1单元1103号 违法事实:2021年10月4日9时20分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的执法人员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名豪网咖进行亮证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由该网吧现场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 处罚理由和依据: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名豪网咖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处罚时间:2021年10月4日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莱商银行或农村商业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或者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济南市莱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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