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姐姐与婆婆吵架, 莱芜一男子竟对老人动手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村,现住该村**街**号,因吸毒于2020年9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9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5日20时30分许,石某乙(系石某甲姐姐)与康某甲(女,64岁,住**村,系石某乙婆婆)因琐事在康某甲家中发生争吵,石某乙用拳头打康某甲后背几下。当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得知石某乙吵架后遂与石某丙、康某乙赶到康某甲住处,石某甲将康某甲家大门踹开进入院内。在院子中,康某甲与石某乙再次发生争吵,石某甲将康某甲弄倒在地后康某甲被架到房屋内;在屋内,石某乙、石某甲分别用拳打了康某甲后背几下,后石某甲用拳头打康某甲右侧胸部一拳将康某甲打倒在地。经鉴定,康某甲外伤致右侧第2、3、4、5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案发后,石某甲取得康某甲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来源:莱芜信息港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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