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论坛-莱芜都市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用户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7773|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事发莱芜78路公交!有乘客受伤,简直不要命!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1-11-30 08: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莱芜一69岁男子与司机争吵

强行踩刹车致乘客受伤、财产受损。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办事处**村,现住该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4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济南市莱芜区口镇野槐峪风景区看门处乘78路公交车欲回家时,因未携带乘车卡、身份证且未投币,而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当公交车经过野槐峪与李家楼三岔口下坡时,在此处没有公交站点的情况下,陈某某为让驾驶员靠边停车而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后强行踩刹车将车刹停,导致车上乘客李某某嘴角碰破,陈某某跌坐在公交车指挥调度屏幕上导致屏幕损坏,经鉴定,该屏幕价值52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8 反对反对
推荐
发表于 2021-12-1 14: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人就应该让他进去蹲几年!
推荐
发表于 2021-12-1 10: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推荐
发表于 2021-11-30 21: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坏人变老了还是老人变坏了实时社会产物
5#
发表于 2021-12-2 14:19 | 只看该作者

咋判的?
6#
发表于 2021-12-4 11: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1-12-16 15: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用户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争议投诉|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莱芜都市网 鲁ICP备09082194号-1 经营性ICP:鲁B2-20220951号

GMT+8, 2025-5-3 22:14 , Processed in 0.040738 second(s), 29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