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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最高处树木价值五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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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15: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月3日,《济南市绿化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明确规定济南市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最高处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该条例规定,重要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
      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的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性质、范围、用途。
      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县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需分情况进行办理。在济南市城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满一百平方米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一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千平方米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县城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千平方米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并退还。
      该条例明确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砍伐城市树木需要审批
      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一处一次砍伐十株以下的,由区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超过十株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在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城市树木。无法补栽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开发利用绿化用地地下空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化用地正常使用。
      严格控制在绿化用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确需埋设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行道树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绿化管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补种和安全维护,因自然原因造成树木死亡的,应当及时更新,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该条例列举了禁止损害绿化的行为:采石、采砂、采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用火、猎捕、放牧;倾倒、排放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踩踏、刻划、攀折树木花草或者滥采花果枝叶;违反修剪技术规程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认定,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建立电子信息数据库。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市、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该条例还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损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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