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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话题] 这种情况不予补偿,山东发文规范征收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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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8 08:1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征收土地范围和11项程序。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应足额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和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后,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及处置预案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政府应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并将《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一并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市县政府应依法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根据听证情况,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及时修改完善并予以公布。
市县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补偿登记表,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5%。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市县政府应当明确处置措施和方案,申请征收土地时说明具体情况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市县政府应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文件、征收范围、土地腾退要求、资金拨付时间、行政救济方式等内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在拨付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方面,《意见》规定,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分别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和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情况应在费用拨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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