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论坛-莱芜都市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用户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4350|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钢城发布致全区市民的无偿献血倡议书:邀请你积极加入!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2-12-24 11: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热血真情 博爱钢城”
致全区市民的无偿献血倡议书

全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朋友们:
     近期,受疫情和寒潮降温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临床用血库存告急,山东省血液中心多次发出血液库存低位预警,尤其是A型血和O型血库存量已经达到了红色预警状态,济南市采供血同样出现巨大缺口,血液库存量频频降至警戒线以下。然而,医院里,一个个即将分娩的孕产妇,一个个急需救治的意外伤员,一个个需要定期输血治疗的特殊患者,一台台正紧张实施的手术,却无法等待,无法暂停,珍贵的生命渴求血液救援。

    血液是生命的源泉,无偿献血是临床血液供应的唯一来源。安全、充足、有效的临床血液保障,不仅仅是守护生命健康的“加分项”,更是面对当前新形势下需要你我共同携手完成的“必答题”。

    在此,钢城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卫生健康局联合向全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爱心市民发出倡议:

    凡年满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献血条件,请大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积极加入到无偿献血行列,捐献可以再生的血液,挽救不可重来的生命!

    市民报名热线:
    钢城区红十字会机关 75785798
    钢城团区委 76891773
    报名邮箱:jngchh@jn.shandong.cn

    请有意愿参与无偿献血的爱心人士于12月31日前将您的姓名、电话留给我们,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汇总本单位报名人员姓名、电话发至报名邮箱,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时、分批组织无偿献血,届时将电话通知您!

    热血满载、为爱逆行的你们,是这个寒冷冬夜里最温暖的怀抱!

    最亲爱的热血者,这个冬天,无偿献血没您不行,加入我们吧!

    附件1:献血注意事项
    附件2:新冠阳性感染者献血提醒

中共济南市钢城区委宣传部
中共济南市钢城区委区直机关工委
共青团济南市钢城区委
济南市钢城区红十字会机关
济南市钢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献血注意事项
1.首次献血者,年龄要求18-55周岁。既往参与献血者,可延长至60周岁。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血压:90-140/60-90mmHg。体温正常,皮肤、五官无严重疾病,四肢无严重残疾,心肺正常,腹部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2.一周内没有感冒,或者急性肠胃炎。没有服药,24小时内不可以饮酒。

3.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一般手术后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不能献血。

4.与上次献全血时间相隔六个月以上。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不可以献血。

6.女性在月经期间和前后三天,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不可以献血。

7.献血的前一天和献血当天,不可饮酒,禁食油腻食物(高脂肪、高蛋白),不要大量饮水,以免稀释血液,影响血液质量。但也不要空腹去献血,可清淡饮食如面包、馒头、稀饭等,以免在献血过程中或过程后出现头晕、心慌、出汗等不良反应。

8.保持充足的睡眠,心情愉快。

附件2:新冠阳性感染者献血提醒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两部门印发的《血站新冠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明确接受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或基因重组疫苗接种者,疫苗接种48小时后可献血;接受灭活疫苗和基因重组疫苗以外的其他类型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者(不包括减毒活疫),疫苗接种当日起14天后可献血;感染新冠病毒(重型和危重型除外),最后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阳性结果7天后可以献血;重型或危重型感染者,康复6个月后可以献血。

《指引》明确,在献血者原有健康征询的基础上,增加《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健康状况征询表》,了解献血者新冠肺炎相关健康状况。

如献血者出现体温≥37.3℃,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献血者暂缓献血,安排其离开征询现场,并提醒献血者及时到指定发热门诊就医。

如献血者在献血后48小时内诊断新冠病毒感染,应立即回告,对未发出的血液作保密性弃血处理。血液发往临床且已输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及时通知相关医院,对受血者进行跟踪回访,并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1 支持支持2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2-12-24 20: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用户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争议投诉|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莱芜都市网 鲁ICP备09082194号-1 经营性ICP:鲁B2-20220951号

GMT+8, 2025-5-16 00:17 , Processed in 0.023344 second(s), 25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