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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莱芜房屋征收补偿!新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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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4 08: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新规拟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021年1月,现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结合近年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前期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比如,实施细则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至于“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则没有量化标准。对此,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且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还有,实施细则中“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如何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对此,征求意见稿细化分类,拟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后,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住宅房屋可按照不高于同类型有证房屋价值的95%进行补偿;非住宅房屋根据实际用途,工业类建筑可按照不高于同类型有证房屋价值的93%进行补偿,办公类建筑可按照不高于同类型有证房屋价值的94%进行补偿,商业类建筑可按照不高于同类型有证房屋价值的95%进行补偿。
    征求意见稿结合房屋征收实际,对一些情况作出了补充规定。现行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实行货币补偿”,“对无法达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征求意见稿对“无法达成协议的”补偿情况拟进一步明确为,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超过签约期限当事人仍未达成协议。对此,征求意见稿拟补充规定,“待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后,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差价款”。此外,对于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待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解除抵押权后,房屋征收部门方可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被征收人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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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9 06: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说的这么官方有点晕  咋还不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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