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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范围 落实责任 莱芜区进一步加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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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15:3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近日,莱芜区司法局制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落实出庭应诉提醒制度,严格考核制度,确保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
    一、明确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
    (一)行政诉讼案件以区政府、区直部门、街道(镇)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指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副职负责人(含党委委员、党组成员)。行政诉讼案件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被告的(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指村民委会、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熟悉工作的委员。
    (二)共同被告案件,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主要实施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经复议后的共同被告案件,应当由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醒制度
    (一)落实报备联络职责。被诉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日,本单位行政应诉联络员要将法院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扫描件通过公务邮箱报送给区司法局。被告为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所在街道(镇)联络员负责统计报送。
    (二)落实督促提醒职责。区司法局承担督促提醒本辖区内被诉行政主体的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建立书面提醒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台账,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区司法局在开庭前7天 ,向被诉行政机关出具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书面提醒。被诉行政机关应在开庭前3天将出庭负责人名单送区司法局。
    三、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手续被诉行政机关需在开庭审理前向法庭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证明、身份证及任职文件复印件,并向审判长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
    四、严格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工作区司法局对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以文件等适当形式进行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在法治建设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统计为所在街道(镇)负责人未出庭案件,并对街道(镇)扣减相应分数。各单位要如实报送行政诉讼案件,漏报、错报、瞒报的,在法治建设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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