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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莱芜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名造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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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4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网民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显示济南莱芜某社
区发生交通事故,评论区有人跟帖评论称“出人命了”。经核实交通事故发生后,莱芜交警到达现场依法处置,未发生亡人事故。济南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于当日对该信息予以辟谣。
   经公安部门调查,违法嫌疑人王某曾途经事故地点,看到有人网上发布现场相关视频后,在不明确现场具体伤亡的情况下,随意在他人发布的视频中编造“出人命了”的评论信息,造成了不良影响。莱芜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王某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做守法公民,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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