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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济南公安查处两起网络造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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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5 1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一:近日,济南张某报警称:有人在抖音平台通过发短视频、开直播的方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并造谣侮辱其父亲张某某。济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刘某某、苏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近日,毕某某因与鹿某存在经济纠纷,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未果。毕某某为泄愤,使用个人抖音账号多次发布视频公开鹿某身份证信息并对其进行造谣侮辱。济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毕某某作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
网络谣言猛于虎,请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做守法公民,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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