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论坛-莱芜都市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用户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81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典型案例】济南公安行政处罚两名网络造谣人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9-25 16: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一: 近期,济南杨某某因为小区签合同与社区书记存在纠纷,为发泄心中不满,通过小区物业群发表侮辱性语音对社区书记进行恶意辱骂。济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案例二:近期,济南公安在工作中发现,网民胡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某机场奠基仪式视频,虚构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济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胡某某处以行政罚款三百元。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规范网络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用户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争议投诉|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莱芜都市网 鲁ICP备09082194号-1 经营性ICP:鲁B2-20220951号

GMT+8, 2024-9-27 22:15 , Processed in 0.083506 second(s), 3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