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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济南警方依法拘留一名 恶意造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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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和谐莱芜 于 2024-10-2 09:56 编辑

2024年3月,张某两次通过个人手机拨打济南市12345市政服务热线谎报案情。在公安机关向张某核实举报内容时,张某仍旧谎称举报内容属实,并通过公共媒体平台对其所报警情进行扩散,制造谣言信息,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警方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做守法公民,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对网络谣言坚持零容忍,对恶意造谣、传谣者,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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