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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济南公安查处一起网络造谣案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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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网民李某某违法访问境外动漫网站,下载安装了情交友软件,发现该软件具有“AI”合成裸照功能,于是其先后下载了3人的生活照片,使用“AI换脸”功能生成了3人的合成裸照,并附受害者Q号将图片在网上发布,对他人声誉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李某某被济南公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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