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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济南公安查处一起网络造谣案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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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高某某因和刘某某存在矛盾,为泄私愤,通过社交短视频平台,发布故意捏造不实信息、带有侮辱性言论的视频,影响了刘某某正常生活,损害了刘某某名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济南公安对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做守法公民,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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