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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山东已提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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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8 0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到,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在这项民生工作上,山东可以说走在了全国前列。
    2024年8月28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相关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我省进一步明确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进一步放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参保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扩展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已参保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

同时,在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方面,山东在2024年11月发布了《山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规程》中规定,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达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年龄时,如有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6个月内,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手续,提出衔接申请。《规程》明确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的具体操作流程,重复缴费的问题也有了明确的退费标准。该规程已从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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