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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居民网购被骗,使出这一招商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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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已成为许多人足不出户购买商品的绝佳选择。在网购过程中,如果遭遇商家虚假发货,消费者能否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4月15日,原告陈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被告某百货店处购买货架,并支付货款856元。下单成功后,某百货店于2024年10月6日发货,并告知陈某物流信息。陈某在不明情况下于2024年10月8日签收,后发现快递内容为汽车香水挂件,随即向某百货店客服反映情况,但客服未予回应。2024年10月18日,网络交易平台显示交易已成功。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未收到货,要求退款,一直未收到被告的回复。2025年1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百货店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价款。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百货店退还原告陈某货款856元并赔偿三倍价款2568元。
    据莱芜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亓飞介绍,民法上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陈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被告某百货店(驻平台商户)购买货架,可以认定双方系通过网络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支付货款856元后,被告时隔近半年才向原告发送物流信息,原告收到的快递单号与网络交易平台显示的物流信息相同,原告在不明情况下签收,实际未收到购买的货架,但平台显示发货、运送、签收的物流信息。”亓飞说,案涉商家的经营模式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店铺、上架出售的商品、消费者下单付款、商家虚假发货、上传物流信息、物流显示“快件已签收”、平台显示“交易已成功”、货款从平台转入商家,以前述经营模式骗取消费者价款,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856元并赔偿三倍价款2568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享受网购便捷性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理性消费,尽量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品牌商家,谨慎核对是否收到商品,仔细核验商品细节,并注意保存网购交易的聊天记录、图片、视频等证据,运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经营者应秉承诚信理念,规范经营,努力在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共同促进网络消费环境清朗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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