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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追究刑责!莱芜已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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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 0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英 雄 烈 士 保护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烈 士 褒 扬 条 例》《烈 士 纪 念 设 施 保 护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退 役 军 人事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公 安 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烈 士 纪 念 设施保护管理的通告》。

通告内容如下:

一、烈 士 纪 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 士 纪 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 士 纪 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 士 纪 念设施。

二、烈 士 纪 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寻衅滋事、散布谣 言、打 架 斗 殴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三、烈 士 纪 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张贴、吊挂、散发宣传品;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升空物体,实施吊挂标语、拍摄录像等行为。

四、烈 士 纪 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方法开展聚集聚会活动。

五、烈 士 纪 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 雄 烈 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烈 士 纪 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严禁点火、烧香、烧纸、燃 放-烟-花-爆-竹。

七、遇有重大活动,现场人员应遵守限流、分流等管控措施,严禁翻越隔离护栏、警戒线,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劝阻、举报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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